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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女儿继承母亲遗留房产,父亲继承房产赠与养女是自愿行为
(一) 根据我国《收养法》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父亲及女儿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,对母亲遗留的房产部分进行了合理的继承。父亲继承房产赠与养女是平等自愿行为。
(二) 房屋共同所有人是父亲和养女。父亲要求养女返还房产,要房屋管辖部门进行共同所有人房产证办理。由于父亲打算再婚,女儿拒绝返还原物。父亲要求解除收养关系。根据《收养法》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,不得解除收养关系,但收养人、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,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,应当征得本人同意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,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,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。送养人、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二、父亲再婚要求养女返还房产是否合理?
父亲和女儿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。即使父亲现在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,也不影响养女的继承和父亲继承房屋赠与养女的行为。女儿拒绝返还父亲房产就是为了防止父亲的部分房产落入他人手中。但是按法律的程序,即使父亲再婚要求养女返还房产也是理所应当的,父亲有权利拥有房产。
如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,应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律师,让他们出谋划策、搜集证据。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